
(1).收存掌管。 宋 曾巩 《请给中书舍人印及合与不合通签中书外省事》:“印合係散骑常侍收掌。”《元典章·朝纲一·政纪》:“今后行省别置匠官勘合文簿,发付工部收掌。”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酬答书札》:“其内衙收掌书札之人,置簿掛号亦同。”
(2). 清 代职官名。科举考试时,掌管试卷的分发和收取。《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二回:“一个已经分定了房的,凭空又撤了,换了一个收掌。”
"收掌"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语用特征的复合动词,最早见于宋元时期的官方文书,指对文件、物品或事务的接收与保管职责。该词由"收"(接收)和"掌"(执掌)两个语素构成,体现古代行政体系中的权责分工制度。
从语义演变分析,《汉语大词典》记载其核心含义为"收存掌管",特指官府文卷的归档管理。明代《吏文辑览》中"各衙门收掌文卷"的用例,佐证了该词在行政流程中的专属性。清代《钦定大清会典》更明确规定:"题本副本由通政司收掌",显示其制度化的职掌范畴。
在典章制度中,"收掌"区别于普通保管行为,强调职务的法定性。如《明史·职官志》载:"六科收掌章奏文书",说明该职能具有监察属性。其近义词"掌管"侧重全面管理,而"收掌"特指接收后的登记备案流程。现代汉语中,该词主要保留在历史文献研究和司法档案学领域使用。
权威来源:
“收掌”一词的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详细解释:
指对物品或事务的收纳、保管及管理职责。该用法在历史文献中有明确记载:
特指清代科举考试中的专职官员,主要负责:
注:部分网络资料将“收掌”解释为双手合十的动作(如),这实为“合掌”的误用,两者在字义和用法上无关联。建议参考权威文献中的传统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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