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留生活无着或处境困难者的机构。 郭沫若 《洪波曲》第四章四:“这个剧团是在‘八·一三’以后 上海 的一个难民收容所里面的一部分小朋友们所组成的。” 叶圣陶 《潘先生在难中》:“﹝ 潘先生 ﹞又宣称自己的学校房屋还宽敞,愿意作为妇女收容所。”
收容所是以提供临时性救助和庇护为主要职能的社会服务机构,其核心含义包含三方面:第一指为无家可归者或特殊群体提供基本食宿的场所,第二特指国家设立的难民临时安置机构,第三在现代社会扩展至动物保护领域,成为流浪动物的救助中转站。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收容所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与社会责任,其设立需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商务印书馆《应用汉语词典》补充说明,这类机构通常由政府民政部门或公益组织运营,包含身份核查、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标准化服务流程。
从汉语词源学角度分析,"收"字取《说文解字》"捕也"的本义,在此引申为接纳管理;"容"字据《尔雅·释诂》释作"受也",强调空间容纳功能;"所"作为场所后缀,共同构成具有强制管理属性的临时庇护场所。这种构词法在《汉语大词典》中可见于"收押所""收治所"等同类词汇体系。
北京语言大学《汉语文化词典》指出,该词在近代汉语中最早见于1906年《申报》对上海租界难民安置点的报道,二战期间发展为国际通用的"refugee camp"对译词。当代中国民政系统将收容所细分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避寒(暑)场所等八类服务设施。
收容所是提供临时庇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机构,主要服务于无家可归或处境困难的人群及动物。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功能
收容所为弱势群体提供食物、住所、安全保障等基础生存条件,常见类型包括:
运营主体
主要由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或慈善团体管理,例如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相关的收容审查,社会组织则侧重生活无着者的长期救助。
历史与实例
该概念在中国近代已有实践,如郭沫若笔下的难民收容所、叶圣陶提及的妇女收容所。现代社会中,这类机构常与救助站、难民营功能重叠。
补充说明
英文中对应词汇包括“temporary shelter”“refuge”等。需注意不同地区对收容所的具体定义可能因法律和社会背景有所差异。
如需进一步了解分类或案例,可参考搜狗百科()和汉典()的完整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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