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留生活無着或處境困難者的機構。 郭沫若 《洪波曲》第四章四:“這個劇團是在‘八·一三’以後 上海 的一個難民收容所裡面的一部分小朋友們所組成的。” 葉聖陶 《潘先生在難中》:“﹝ 潘先生 ﹞又宣稱自己的學校房屋還寬敞,願意作為婦女收容所。”
收容所是提供臨時庇護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機構,主要服務于無家可歸或處境困難的人群及動物。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功能
收容所為弱勢群體提供食物、住所、安全保障等基礎生存條件,常見類型包括:
運營主體
主要由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或慈善團體管理,例如公安機關負責治安相關的收容審查,社會組織則側重生活無着者的長期救助。
曆史與實例
該概念在中國近代已有實踐,如郭沫若筆下的難民收容所、葉聖陶提及的婦女收容所。現代社會中,這類機構常與救助站、難民營功能重疊。
補充說明
英文中對應詞彙包括“temporary shelter”“refuge”等。需注意不同地區對收容所的具體定義可能因法律和社會背景有所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分類或案例,可參考搜狗百科()和漢典()的完整釋義。
收容所是指為無家可歸、無法獨立生活或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或動物提供臨時居所和撫養的機構。在收容所中,人們能夠得到基本的食物、住所和衣物,同時也接受醫療、心理支持等服務,以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收容所的拆分部首:攴(攵) + 亻 + 戈
收容所的總筆畫數:17畫
“收容所”一詞最早出現在《清史稿·著錄大義》一文中。清代官員彭時所編纂的《大義考》,記載了廣東南海縣設有“棄兒收容所”的情況。後來,這個詞彙逐漸廣泛流傳開來,成為表示類似機構的普遍用語。
收容所的繁體字為「收容所」,與簡體字形式相同。
古代的漢字寫法有所差異,但目前所使用的簡體字「收容所」與古代漢字寫法沒有明顯區别。
1. 我們的城市設有收容所來幫助那些無家可歸的人重新建立自己的生活。
2. 這個收容所專門收留了很多被遺棄的動物,給它們提供食物和庇護。
組詞:安撫所、庇護所、避難所、救助站
近義詞:救助院、福利院、救濟院
反義詞:獨立生活、支持機構、救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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