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古代富户将田地分派到他人名下,用这种化整为零的手法逃避赋税。《明史·葛守礼传》:“吏书夤缘为奸,增减洒派,弊端百出。”
分派;分摊。《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分上固要,原首人等也要洒派些,免得他每做对头,纔好脱然无累。” 吴晗 《朱元璋传》第五章一:“例如两 浙 地主所使用的方法,把自己的田产诡托(假写在)亲邻佃仆名下……此外,还有洒派、包荒、移丘换段等等手段。”
“洒派”在现代汉语通用词典中并未作为独立词条收录,其含义需结合单字释义及历史文献考据进行解析。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洒”本义指分散、播散,如《礼记·内则》中“屑桂与姜,以洒诸上而盐之”;“派”则指水的支流,引申为分配、派遣,如《说文解字注》所述“派,别水也”。两字组合后,“洒派”在明代户籍制度文献中特指官府将徭役按户分摊的行为,如《明实录》载有“将人户洒派不同籍贯当差”的行政措施。
该词在方言使用中亦衍生出“分散安排”的引申义,清代学者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提及“洒派差役,务均平妥贴”,此处强调资源或任务的合理分配。当代语言学家王力在《汉语史稿》中分析,此类复合词体现了汉语通过单字语义叠加生成新词的特点。
“洒派”是一个多义词,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经济领域的专指含义
指古代富户将田地分散登记在他人名下,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赋税。这种手法常见于明清时期,属于土地兼并中的舞弊行为,如《明史·葛守礼传》提到“增减洒派,弊端百出”。吴晗在《朱元璋传》中也将其列为地主逃避税赋的手段之一。
普通动词用法
可表示“分派”或“分摊”,如《二刻拍案惊奇》中“原首人等也要洒派些,免得他每做对头”。此用法强调分配任务或责任,带有分散处理的意味。
需注意的是,个别词典(如)将其解释为形容“人才出众”的成语,但该说法在其他权威文献中未见佐证,可能与方言或特定语境下的引申义有关。建议优先参考历史文献中的经济术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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