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商业附加税之一。又名市利钱。《宋史·食货志上三》:“两 浙 和买并税紬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例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緡,以分给人吏。 政和 初,詔罢市例钱。”
市例钱是中国古代商业活动中征收的一种附加税费,主要存在于宋代。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基本释义
“市”指市场交易,“例”表示惯例或常例,“钱”即货币。合指市场交易中按惯例征收的附加费用,属于商税之外的杂税。宋代官府在征收正税(如“住税”“过税”)时,常额外加收此费,用于地方行政或吏员补贴。
历史背景与用途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市例钱多由地方税务机构(如“商税务”)征收,税率约为正税的10%。其用途包括:
社会影响与争议
市例钱因缺乏统一监管,常被指为“苛敛”。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提到,部分官吏借此名目重复征收,加重商人负担,甚至引发罢市抗议。例如,1170年临安商人曾联名上书控诉市例钱滥征现象(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语言演变与关联词
该词在文献中常与“市利钱”“市例”混用,但严格而言: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文献。现代研究可参考“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数据库或“中华经典古籍库”在线资源。)
市例钱是宋代征收的一种商业附加税,又名“市利钱”。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该税种主要针对两浙地区的丝绸、布帛等商品交易,在原有“头子钱”(交易手续费)基础上,额外加收每笔交易40文的附加税。
用途与争议
征收的市例钱被用于补贴地方官吏收入,但因“例外约增数万缗”(超出定额数万贯),加重了商人负担,导致政策争议。
废止时间
根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宋徽宗政和初年(约1111年)下诏废除市例钱。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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