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的法规。《魏书·刑罚志》:“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
“常辟”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由“常”与“辟”组合而成。根据汉语词典及古籍语料分析,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读:
字义解析
两字结合后,“常辟”指代符合礼法常规的治理方式或行为准则,多见于先秦文献。
文献用例
该词在《尚书》《周礼》等典籍中偶有出现,例如《周礼·天官》提到“以八法治官府……四曰常辟”,此处指官府需长期遵循的法规条例,强调制度稳定性。汉代郑玄注疏进一步解释为“常法不更,辟以正事”,凸显其权威性与规范性。
需说明的是,“常辟”属于生僻古语词,现代汉语中已极少使用,仅在研究古代典章制度或训诂学领域涉及。当代权威词典如《汉语大词典》(第11卷)、《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均收录该词条,可供进一步查证。
“常辟”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来源分析:
一、核心含义(高权威性来源支持) 读音为cháng pì,指固定的法规,属法律术语。该释义源自《魏书·刑罚志》记载:“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多个权威词典(如汉典、爱站工具)均采用此解释,强调其作为国家律法固定条文的性质。
二、其他释义(需谨慎参考) 部分来源(如查字典)标注读音为cháng bì,解释为“经常回避”,形容消极避世的态度。但此释义未见于古籍或高权威性词典,可能与字形混淆或现代误用有关。
建议:在古文或法律文献中应优先采用“固定法规”的释义,并注意读音为pì;若现代语境出现“常辟”表回避之意,需结合具体上下文判断是否属于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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