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周南·桃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朱熹 集传:“ 文王 之化,自家而国,男女以正,婚姻以时。”后因以“桃夭之化”谓男女完婚之礼。 元 本 高明 《琵琶记·伯喈辞官辞婚不准》:“其所议姻事,可曲从师相之请,以成桃夭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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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夭之化”是汉语中源自《诗经》的典故,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婚姻礼俗教化民众、促进社会和谐的传统理念。该词出自《诗经·周南·桃夭》,原诗以“桃之夭夭,灼灼其华”起兴,借桃花盛放喻指女子适龄婚嫁的美好景象。
从汉语词典释义角度看,《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谓男女婚姻以礼结合,如桃树开花结果般自然合宜,引申为以婚姻教化人伦。”其文化内涵包含三个层面:
现代《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特别指出,该词在明清文献中常被引申为“通过礼乐教化实现民风淳朴”的社会治理理念。北京大学《中文成语大辞典》收录此词时,强调其承载着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政治哲学思想。
“桃夭之化”是一个源自《诗经》的成语,主要用于描述男女完婚之礼或婚姻适时、家庭和睦的社会教化。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成语出自《诗经·周南·桃夭》中的诗句:“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中通过桃花盛开、果实繁茂的意象,比喻女子出嫁后家庭和谐美满。南宋理学家朱熹在注解时,将其与周文王推行的社会教化相联系,强调“男女以正,婚姻以时”的伦理观念。
元代戏曲《琵琶记》中曾引用这一成语,如“以成桃夭之化”,借以表达对婚姻礼制的遵从。
“桃夭之化”不仅是对婚姻仪式的描述,更反映了古代通过婚姻维系社会稳定的治理理念。桃花意象的生机与美好,进一步强化了婚姻作为家庭和社会基础的地位。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诗经》原文及朱熹《诗集传》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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