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trimonial sea
adopt; follow
a great number of; brine; extra large; fishpond; sea
【法】 mare; ocean; sea
承袭海 (Chéngxí Hǎi)
在汉英词典中,“承袭海”对应的英文术语为Patrimonial Sea。该概念源于国际海洋法,特指沿海国主张对邻接其领海的一定宽度海域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这一主张被视为国家对其陆地领土主权在海洋上的自然延伸。
法律定义
“承袭海”是20世纪中叶部分拉美国家提出的海洋管辖权主张,主张沿海国对200海里海域内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管辖权,同时允许其他国家在该海域航行、飞越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这一概念被视为现代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制度的前身。
历史背景
1972年,加勒比海国家在《圣多明各宣言》中首次正式提出“承袭海”概念,主张200海里范围内的主权权利,强调沿海国对海域资源的“历史继承性”。这一主张推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确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
与现代海洋法的关系
“承袭海”的核心原则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吸收,转化为专属经济区制度。沿海国在EEZ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而“承袭”一词体现了资源主权从陆地领土向海洋延伸的法理逻辑。
公约正式文本明确界定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承袭海概念由此纳入国际法体系(联合国条约库)。
官方文件指出,中国在签署UNCLOS后,通过国内法(如《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将200海里管辖权制度化,延续了对海洋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外交部链接)。
注:术语“承袭海”现已较少单独使用,其法律内涵由“专属经济区”替代,但作为海洋法发展史的关键概念,仍具学术研究价值。
“承袭海”是一个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概念,具体定义和内涵如下:
承袭海(Patrimonial Sea)指未经国际法正式承认,但被某些国家主张的沿海管辖海域。这一概念最早由拉丁美洲国家提出,尤其是1972年《圣多明各宣言》中明确界定。其核心是主张沿海国家对邻近领海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
根据《圣多明各宣言》,承袭海包括以下权利:
承袭海概念的提出,反映了20世纪中叶发展中国家对海洋资源主权的诉求,为后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参考。不过,承袭海未被国际法普遍采纳,最终被专属经济区制度取代。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实践案例或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国际海洋法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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