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trimonial sea
adopt; follow
a great number of; brine; extra large; fishpond; sea
【法】 mare; ocean; sea
承襲海 (Chéngxí Hǎi)
在漢英詞典中,“承襲海”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atrimonial Sea。該概念源于國際海洋法,特指沿海國主張對鄰接其領海的一定寬度海域内的自然資源擁有主權權利,這一主張被視為國家對其陸地領土主權在海洋上的自然延伸。
法律定義
“承襲海”是20世紀中葉部分拉美國家提出的海洋管轄權主張,主張沿海國對200海裡海域内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享有專屬管轄權,同時允許其他國家在該海域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電纜管道。這一概念被視為現代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制度的前身。
曆史背景
1972年,加勒比海國家在《聖多明各宣言》中首次正式提出“承襲海”概念,主張200海裡範圍内的主權權利,強調沿海國對海域資源的“曆史繼承性”。這一主張推動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确立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制度。
與現代海洋法的關系
“承襲海”的核心原則被《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吸收,轉化為專屬經濟區制度。沿海國在EEZ内享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而“承襲”一詞體現了資源主權從陸地領土向海洋延伸的法理邏輯。
公約正式文本明确界定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承襲海概念由此納入國際法體系(聯合國條約庫)。
官方文件指出,中國在籤署UNCLOS後,通過國内法(如《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将200海裡管轄權制度化,延續了對海洋資源的曆史性權利主張(外交部鍊接)。
注:術語“承襲海”現已較少單獨使用,其法律内涵由“專屬經濟區”替代,但作為海洋法發展史的關鍵概念,仍具學術研究價值。
“承襲海”是一個國際海洋法領域的概念,具體定義和内涵如下:
承襲海(Patrimonial Sea)指未經國際法正式承認,但被某些國家主張的沿海管轄海域。這一概念最早由拉丁美洲國家提出,尤其是1972年《聖多明各宣言》中明确界定。其核心是主張沿海國家對鄰近領海區域内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
根據《聖多明各宣言》,承襲海包括以下權利:
承襲海概念的提出,反映了20世紀中葉發展中國家對海洋資源主權的訴求,為後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專屬經濟區”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論參考。不過,承襲海未被國際法普遍采納,最終被專屬經濟區制度取代。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實踐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國際海洋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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