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tive acquisition
activate; create; found; set up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经】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创设取得"指通过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首次设立并取得物权或其他法定权益的过程,其核心特征是权利从无到有的原始性。该概念对应英文术语为"original acquisition"或"creation-based acquisition",常见于以下法律场景:
物权法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新建建筑物属于"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典型情形(来源:全国人大法律库)。如开发商完成楼盘建设后,依法取得建筑物首次所有权。
知识产权领域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著作权(来源:国家版权局)。例如程序员编写代码、作家创作小说均构成"通过智力劳动创设取得"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行政许可范畴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明的资质许可,如企业通过申请首次获得采矿权、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特许经营权,属于典型的行政法层面的创设取得(来源:司法部法规数据库)。
该法律概念区别于"继受取得"(derivative acquisition),后者强调通过转让、继承等既有权利流转方式获得权益。创设取得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律对原始创造行为的保护激励,在民法典第240条、专利法第22条等法律条款中均有配套的权利保障机制。
“创设取得”是物权取得方式中的一种类型,主要涉及继受取得中的权利派生关系。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及特点等方面进行解释:
创设取得
指在他人既存权利基础上,通过法律行为(如处分行为)设立新的定限物权。例如,在房屋所有权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即属于创设取得。
与移转取得的区别
原始取得是首次独立取得权利(如先占、添附),而创设取得必须依赖既有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的分支。
创设取得的核心在于基于既有权利派生新权利,常见于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设立。其与移转取得的关键差异在于是否产生新权利,而非权利主体的简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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