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sessio
draft; draw up; imitate; plan
【医】 para-
glom on to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经】 occupation; possession
"拟据为己有的占有"是法律术语中描述特定财产权状态的复合概念,其核心包含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双重属性。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该行为可对应英文"possessory claim with intent to appropriate",指行为人通过实际控制(physical control)与排他性支配(exclusive dominion)实现物权转移的主观目的。
该法律概念包含三个构成要件:
在比较法视野下,该概念与德国《民法典》第854条"Besitz"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voidable title"规则存在法理互通,均强调占有行为与所有权取得意图的关联性。英国财产法学者Gray教授在《Land Law》中指出,此类占有需满足"factum(占有事实)与animus(占有意思)的同步性"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再152号判决书明确,主张"拟据为己有的占有"需举证证明占有人存在改变财产权属关系的积极行为,如擅自处分、隐匿财物等客观事实。该裁判要旨与《美国法律整编·财产法》第227节"adverse possession"构成要件形成法理呼应。
“据为己有”指将不属于自己的事物通过不正当手段占为己有,属于贬义表达。结合“拟”(即“打算、计划”)后,“拟据为己有”可理解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以下从定义、法律关联等方面展开说明:
核心含义
该词强调以不正当方式占据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或权益。例如:将拾得物品私藏不归还,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
语法与用法
属于动宾结构,常作谓语或宾语(如、4),例如:“他试图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需满足:
若“拟据为己有”的行为已进入准备阶段(如伪造文件转移资产),可能构成犯罪预备;若实际完成侵占,则构成既遂。
此类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还破坏社会信任。例如:将共享资源据为己有会导致公共权益受损。因此,需通过法律惩戒与道德约束共同规范。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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