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sessio
draft; draw up; imitate; plan
【醫】 para-
glom on to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拟據為己有的占有"是法律術語中描述特定財産權狀态的複合概念,其核心包含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的雙重屬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行為可對應英文"possessory claim with intent to appropriate",指行為人通過實際控制(physical control)與排他性支配(exclusive dominion)實現物權轉移的主觀目的。
該法律概念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在比較法視野下,該概念與德國《民法典》第854條"Besitz"制度、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403條"voidable title"規則存在法理互通,均強調占有行為與所有權取得意圖的關聯性。英國財産法學者Gray教授在《Land Law》中指出,此類占有需滿足"factum(占有事實)與animus(占有意思)的同步性"判定标準。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再152號判決書明确,主張"拟據為己有的占有"需舉證證明占有人存在改變財産權屬關系的積極行為,如擅自處分、隱匿財物等客觀事實。該裁判要旨與《美國法律整編·財産法》第227節"adverse possession"構成要件形成法理呼應。
“據為己有”指将不屬于自己的事物通過不正當手段占為己有,屬于貶義表達。結合“拟”(即“打算、計劃”)後,“拟據為己有”可理解為意圖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財物的行為。以下從定義、法律關聯等方面展開說明:
核心含義
該詞強調以不正當方式占據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物或權益。例如:将拾得物品私藏不歸還,或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財産。
語法與用法
屬于動賓結構,常作謂語或賓語(如、4),例如:“他試圖将公司資産據為己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的構成需滿足:
若“拟據為己有”的行為已進入準備階段(如僞造文件轉移資産),可能構成犯罪預備;若實際完成侵占,則構成既遂。
此類行為不僅違反法律,還破壞社會信任。例如:将共享資源據為己有會導緻公共權益受損。因此,需通過法律懲戒與道德約束共同規範。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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