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 special priority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preference; priority
【经】 preference; preferential; preferential right; priority
right of priority
特别优先权(Statutory Lien / Possessory Lien) 在汉英法律语境下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享有的、无需登记公示即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部分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与英译对应如下:
法定性(Statutory)
权利来源非当事人约定,而是基于《民法典》等法律明文规定(如《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常见类型包括:
标的特定性(Specific Property)
仅针对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的特定财产(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而非债务人全部财产。
程序特殊性(Non-registration)
区别于抵押权需登记公示,特别优先权通常因合法占有标的物或法定事由发生而自动成立(如《民法典》第447条)。
中文术语 | 英文直译 | 英美法对应概念 | 关键差异 |
---|---|---|---|
特别优先权 | Special Priority Right | Statutory Lien(法定留置权) | 大陆法系概念,范围更广 |
Possessory Lien(占有性留置权) | 强调以占有动产为要件 | ||
建设工程优先权 | Construction Priority | Mechanic's Lien(施工留置权) | 美国类似制度,但适用规则不同 |
注:英文中的"Lien"广义涵盖法定优先权,但需根据是否依赖占有(Possessory/Non-Possessory)细分类型。
权威参考来源:
特别优先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核心特点与内容可归纳如下:
定义
特别优先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特定财产(如某台设备、某处房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分类
特别优先权针对特定财产,而一般优先权覆盖债务人全部财产,例如债务人生活必需费用保留、丧葬费用优先权等。
特别优先权通过法律强制力保护特定群体的核心利益(如劳动者、公共服务),平衡了债权平等原则与社会公平需求。其适用范围和顺位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例如《民法典》第386条对担保物权的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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