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international
【计】 internation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经】 acknowledge; recognize
"国际承认"(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在汉英法律词典中的核心定义为: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正式声明或行动,对其他政治实体合法性及权利义务的官方确认。该概念包含五个核心维度:
法律效力基础
国际承认构成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核心要件,被承认方由此获得缔结条约、参与国际诉讼等法定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新国家获得联合国会员资格需满足"爱好和平"等实质要件,并经过安理会推荐和大会决议程序。
主权确认机制
包含事实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与法律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双重标准。国际法院在"科索沃咨询意见案"(2010)中强调,承认行为需符合《蒙得维的亚公约》确立的常住人口、确定领土、有效政府、外交能力四要素。
外交关系建构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承认构成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前提。但存在"有限承认"特殊形态,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采用的"承认政府不代表承认领土主张"模式。
条约义务范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原则上仅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但经国际承认的实体可主张"客观制度"例外,如南极条约体系对非缔约国的约束力。
争议解决路径
国际实践发展出"集体承认"机制,如1993年欧共体《承认新国家指导方针》确立的民主原则、法治保障等附加标准,该文件现已成为区域承认制度的重要范本。
“国际承认”是国际法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等主体的合法性确认。以下是详细解释:
国际承认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特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等主体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行为。其核心在于确认对象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包括但不限于:
国际承认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直接影响国家间的正式交往、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等权利与义务。例如,未获广泛承认的实体可能无法加入联合国。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国际法相关文献或外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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