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國際承認"(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正式聲明或行動,對其他政治實體合法性及權利義務的官方确認。該概念包含五個核心維度:
法律效力基礎
國際承認構成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核心要件,被承認方由此獲得締結條約、參與國際訴訟等法定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第4條,新國家獲得聯合國會員資格需滿足"愛好和平"等實質要件,并經過安理會推薦和大會決議程式。
主權确認機制
包含事實承認(de facto recognition)與法律承認(de jure recognition)雙重标準。國際法院在"科索沃咨詢意見案"(2010)中強調,承認行為需符合《蒙得維的亞公約》确立的常住人口、确定領土、有效政府、外交能力四要素。
外交關系建構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條,承認構成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的前提。但存在"有限承認"特殊形态,如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采用的"承認政府不代表承認領土主張"模式。
條約義務範圍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規定,條約原則上僅對締約方産生約束力,但經國際承認的實體可主張"客觀制度"例外,如南極條約體系對非締約國的約束力。
争議解決路徑
國際實踐發展出"集體承認"機制,如1993年歐共體《承認新國家指導方針》确立的民主原則、法治保障等附加标準,該文件現已成為區域承認制度的重要範本。
“國際承認”是國際法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國家或國際組織對新國家、新政府等主體的合法性确認。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際承認指既存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特定方式,對新國家、新政府、交戰團體等主體的出現表示接受,并願意與其建立正常外交關系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确認對象的國際法主體地位。
包括但不限于:
國際承認是建立外交關系的前提,直接影響國家間的正式交往、國際組織成員資格等權利與義務。例如,未獲廣泛承認的實體可能無法加入聯合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或外交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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