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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承認英文解釋翻譯、國際承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分詞翻譯:

國際的英語翻譯: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承認的英語翻譯: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專業解析

"國際承認"(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正式聲明或行動,對其他政治實體合法性及權利義務的官方确認。該概念包含五個核心維度:

  1. 法律效力基礎

    國際承認構成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核心要件,被承認方由此獲得締結條約、參與國際訴訟等法定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第4條,新國家獲得聯合國會員資格需滿足"愛好和平"等實質要件,并經過安理會推薦和大會決議程式。

  2. 主權确認機制

    包含事實承認(de facto recognition)與法律承認(de jure recognition)雙重标準。國際法院在"科索沃咨詢意見案"(2010)中強調,承認行為需符合《蒙得維的亞公約》确立的常住人口、确定領土、有效政府、外交能力四要素。

  3. 外交關系建構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條,承認構成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的前提。但存在"有限承認"特殊形态,如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采用的"承認政府不代表承認領土主張"模式。

  4. 條約義務範圍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規定,條約原則上僅對締約方産生約束力,但經國際承認的實體可主張"客觀制度"例外,如南極條約體系對非締約國的約束力。

  5. 争議解決路徑

    國際實踐發展出"集體承認"機制,如1993年歐共體《承認新國家指導方針》确立的民主原則、法治保障等附加标準,該文件現已成為區域承認制度的重要範本。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承認”是國際法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國家或國際組織對新國家、新政府等主體的合法性确認。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

國際承認指既存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特定方式,對新國家、新政府、交戰團體等主體的出現表示接受,并願意與其建立正常外交關系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确認對象的國際法主體地位。

二、主體與對象

  1. 承認主體:既存主權國家(如中國、美國)、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
  2. 承認對象:
    • 新國家(如新獨立的主權國家);
    • 新政府(通過非憲法程式更疊的政權);
    • 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在特定條件下)。

三、主要特征

  1. 單方面行為:承認無需被承認方同意,僅需承認方單方面表達意願。
  2. 政治與法律雙重性:既是對事實的确認,也包含建立外交關系的政治意圖。
  3. 不改變性質:承認僅表明接受現狀,不改變被承認方的原有屬性。

四、常見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

五、法律意義

國際承認是建立外交關系的前提,直接影響國家間的正式交往、國際組織成員資格等權利與義務。例如,未獲廣泛承認的實體可能無法加入聯合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或外交實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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