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labili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ppeal; appeal to
【经】 appeal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指司法裁决或行政决定具备被提交至上级司法机构进行复审的法律属性。其核心特征及法律依据如下:
终局性要求(Final Judgment Rule)
美国《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条要求上诉对象须为"终局判决",即案件实质争议已获全面裁决,下级法院无进一步裁量空间。例外情形(如中间上诉)需法律明文授权。
例:部分裁定(Partial Judgment)若符合《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4(b)条"明示终局认定"标准,可提前上诉。
可复审性(Reviewable Issue)
上诉须针对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规或事实认定明显错误(Clear Error),而非单纯异议结果。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明确二审法院仅审查"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适用"。
可诉性关注案件是否适合司法裁判(如政治问题排除原则),而可上诉性聚焦裁决生效后的救济路径。
复议指向原决定机关申请重新审查(如行政复议),上诉则属审级制度内的上级监督机制。
"Appealability"指"裁决因符合法定条件(如终局性、时效性)而可被上诉的特性",强调程序合法性要件。
美国最高法院在Cohen v. Beneficial Indus. Loan Corp. (1949)案中确立"附随裁决原则"(Collateral Order Doctrine),允许对非终局但涉及重大权益的中间命令提起上诉。
权威来源
“可上诉性”是一个法律术语,指某一司法判决或裁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程序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资格。以下是具体解释:
建议:如需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进一步查阅《民事诉讼法》第164-176条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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