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labili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可上訴性"(Appealability)指司法裁決或行政決定具備被提交至上級司法機構進行複審的法律屬性。其核心特征及法律依據如下:
終局性要求(Final Judgment Rule)
美國《聯邦上訴程式規則》第4條要求上訴對象須為"終局判決",即案件實質争議已獲全面裁決,下級法院無進一步裁量空間。例外情形(如中間上訴)需法律明文授權。
例:部分裁定(Partial Judgment)若符合《聯邦民事訴訟法》第54(b)條"明示終局認定"标準,可提前上訴。
可複審性(Reviewable Issue)
上訴須針對法律適用錯誤、程式違規或事實認定明顯錯誤(Clear Error),而非單純異議結果。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明确二審法院僅審查"上訴請求涉及的事實與法律適用"。
可訴性關注案件是否適合司法裁判(如政治問題排除原則),而可上訴性聚焦裁決生效後的救濟路徑。
複議指向原決定機關申請重新審查(如行政複議),上訴則屬審級制度内的上級監督機制。
"Appealability"指"裁決因符合法定條件(如終局性、時效性)而可被上訴的特性",強調程式合法性要件。
美國最高法院在Cohen v. Beneficial Indus. Loan Corp. (1949)案中确立"附隨裁決原則"(Collateral Order Doctrine),允許對非終局但涉及重大權益的中間命令提起上訴。
權威來源
“可上訴性”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某一司法判決或裁定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允許當事人通過上訴程式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資格。以下是具體解釋:
建議: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進一步查閱《民事訴訟法》第164-176條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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