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tralegal
exceed; go beyond; overstep; overtop
【法】 authority of law
"超出法律权限的"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拉丁术语"ultra vires",指行为主体实施的某项行为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该概念最早源于英国公司法领域,现已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权限外行为无效性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术语特指"超越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力范围",此类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第1528页)。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相对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行政法适用标准
在公法领域,《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第11版),此类行为可被法院撤销。例如环保部门擅自征收非环保类税费即属此类。
中国法语境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虽未直接采用该术语,但通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确立了相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书中,明确将商业银行超越信贷审批权限的行为认定为无效。
该原则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适用差异:普通法系严格遵循"越权无效"(如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9条),而大陆法系多采用"表见代理"制度进行补充,中国《民法典》第170条即体现了这种平衡。
“超出法律权限的”通常指行为主体(如行政机关、法人代表或个人)在行使权力或执行事务时,超出了法律、法规或授权明确规定的范围。以下是具体解释及法律效力分析:
基本定义
指行为主体在履职或执行委托时,逾越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权力边界。例如:行政机关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未经股东会授权的合同。
与滥用职权的区别
行政与刑事责任
合同效力
场景 | 法律依据 | 处理方式 |
---|---|---|
公务员越权执法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 追责或刑事处罚 |
公司高管越权签合同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 合同有效(相对人善意时) |
个人代理超出委托范围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被代理人可拒绝追认 |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可参考法律快车或《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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