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ight to apply for new shares
认购新股的权利(Subscription Right)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新发行股份的特权。该权利的核心是维持股东在原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释,属于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以下是具体解释:
权利主体
仅限公司现有登记股东,通常在股权登记日(Record Date)前持有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此权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应对向原股东配售新股作出决议。
行权方式
股东可按持股比例获得新股认购配额(如每10股配售X股),并有权在指定行权期内以低于市价的配股价认购新股。若放弃认购,部分公司允许股东将认购权转让(即"权证交易")。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5条。
英文表达:
Subscription Right(优先认购权)或Preemptive Right(优先认股权),常见于招股文件(Prospectus)中"Rights Offering"(配股发行)条款。
例: "Shareholders are granted subscription rights to purchase new shares at a discount."(股东被授予以折扣价认购新股的权利。)
行权价值计算:
认购权理论价值公式(简化版):
$$ text{权值} = frac{text{市价} - text{配股价}}{1 + text{配股比例}} $$
来源:Investopedia, "Subscription Right"词条(金融工具估值模型)。
实务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4条(新股发行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链接:sac.net.cn)
Black's Law Dictionary, "Preemptive Right"条目(Thomson Reuters出版)。
根据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认购新股的权力(即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享有的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新发行股份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概念
优先认购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27条,当公司增资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示例:若某股东持有公司30%股份,公司新增100万股时,该股东可优先认购30万股,避免股权被稀释。
适用范围
若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认购(如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则优先认购权可被调整或取消。
优先认购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机制,尤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能有效平衡融资需求与股权结构稳定。如需完整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公司法》第227条或证监会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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