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to apply for new shares
認購新股的權利(Subscription Right)是指公司發行新股時,現有股東依法享有的優先購買新發行股份的特權。該權利的核心是維持股東在原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釋,屬于股東平等原則的體現。以下是具體解釋:
權利主體
僅限公司現有登記股東,通常在股權登記日(Record Date)前持有股份的股東方可行使此權利。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4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大會應對向原股東配售新股作出決議。
行權方式
股東可按持股比例獲得新股認購配額(如每10股配售X股),并有權在指定行權期内以低于市價的配股價認購新股。若放棄認購,部分公司允許股東将認購權轉讓(即"權證交易")。
來源: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15條。
英文表達:
Subscription Right(優先認購權)或Preemptive Right(優先認股權),常見于招股文件(Prospectus)中"Rights Offering"(配股發行)條款。
例: "Shareholders are granted subscription rights to purchase new shares at a discount."(股東被授予以折扣價認購新股的權利。)
行權價值計算:
認購權理論價值公式(簡化版):
$$ text{權值} = frac{text{市價} - text{配股價}}{1 + text{配股比例}} $$
來源:Investopedia, "Subscription Right"詞條(金融工具估值模型)。
實務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業務指引》(2023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4條(新股發行規則)。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鍊接:sac.net.cn)
Black's Law Dictionary, "Preemptive Right"條目(Thomson Reuters出版)。
根據相關法律和金融知識,認購新股的權力(即優先認購權)是指公司發行新股時,現有股東享有的按持股比例優先購買新發行股份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優先認購權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之一,主要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27條,當公司增資時,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按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示例:若某股東持有公司30%股份,公司新增100萬股時,該股東可優先認購30萬股,避免股權被稀釋。
適用範圍
若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認購(如通過公司章程或協議),則優先認購權可被調整或取消。
優先認購權是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機制,尤其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能有效平衡融資需求與股權結構穩定。如需完整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公司法》第227條或證監會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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