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icty for rights; legal capacity
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Rights)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从汉英法律术语对照角度分析,该概念对应英文中的"legal capacity"或"capacity for rights",其核心内涵包含三个维度:
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中明确体现。
权利义务承载范围
权利能力决定主体可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如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而企业法人则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财产权、名称权等。
法律平等性原则
《民法典》第十四条确立的平等原则表明,权利能力不因性别、民族、职业等差异而存在等级区分。但特殊主体(如国家行政机关)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可能受到特别规制。
权利能力是法律术语,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以下是详细解释:
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Rights)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它不涉及具体权利内容,仅表示主体在法律上可拥有权利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法律对主体资格的基本确认,贯穿个体或组织存续始终,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石。其核心在于“资格”而非实际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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