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kill order
halt; stop; cease; close up; quit; run down; standstill
【计】 breaking; halt
【化】 put out
【医】 arrest; lipsis; stoppage
【经】 cease; stoppage
provide; supply; purvey; fill; outfit; serve; purveyance; provision
【化】 furnish
【经】 supply
order
【化】 order
在汉英法律与商业词典中,“停止供应定货”指供应商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动中止或终止履行已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该行为需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1条关于“预期违约救济”的规定,即当买方出现财务困难、拖欠货款等实质性违约行为时,供应商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现整合于《民法典》第563条),停止供应定货的合法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无效;3)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供应商需依据《国际商会不可抗力条款2020》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该术语对应英文表述为“termination of supply contract”,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供应商行使法定解除权终止交货义务的行为”。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609条,供应商行使该权利前须提供充分履约保证,否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该操作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约束,特别是涉及FOB/CIF条款时,供应商需严格遵循货物控制权转移规则。世界银行《2023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合规的停止供货程序可使企业减少23%的合同纠纷诉讼风险。
“停止供应定货”是一个结合了“停止供应”和“定货”两个概念的短语,需拆分解释并结合实际场景理解:
指供应商因合同终止、违约或其他原因,停止向客户提供已订购的货物。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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