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kill order
halt; stop; cease; close up; quit; run down; standstill
【計】 breaking; halt
【化】 put out
【醫】 arrest; lipsis; stoppage
【經】 cease; stoppage
provide; supply; purvey; fill; outfit; serve; purveyance; provision
【化】 furnish
【經】 supply
order
【化】 order
在漢英法律與商業詞典中,“停止供應定貨”指供應商基于法定或約定事由,主動中止或終止履行已籤訂的貨物供應合同。該行為需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1條關于“預期違約救濟”的規定,即當買方出現財務困難、拖欠貨款等實質性違約行為時,供應商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現整合于《民法典》第563條),停止供應定貨的合法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2)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無效;3)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供應商需依據《國際商會不可抗力條款2020》履行書面通知義務,否則可能構成違約。
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termination of supply contract”,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供應商行使法定解除權終止交貨義務的行為”。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2-609條,供應商行使該權利前須提供充分履約保證,否則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該操作受《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約束,特别是涉及FOB/CIF條款時,供應商需嚴格遵循貨物控制權轉移規則。世界銀行《2023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顯示,合規的停止供貨程式可使企業減少23%的合同糾紛訴訟風險。
“停止供應定貨”是一個結合了“停止供應”和“定貨”兩個概念的短語,需拆分解釋并結合實際場景理解:
指供應商因合同終止、違約或其他原因,停止向客戶提供已訂購的貨物。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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