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格殺勿論 ”。
“格殺無論”是“格殺勿論”的早期或同義表述形式,其核心含義一緻。該詞具有特定的法律與曆史背景,以下是基于漢語詞典及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格殺無論”指對拒捕、反抗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對象,執行者有權當場将其擊斃,無需經過司法審判程式,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類似授權可追溯至古代維持治安的律法,如對持械拒捕的盜賊,允許當場擊殺(參考《周禮》中“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的早期記載)。
清末至民國時期,“格殺勿論”成為官方文書常用術語,用于鎮壓叛亂或緊急狀态下的武力授權(如清廷對革命黨的通緝令)。
在現代法治社會,該詞已不具正式法律效力。法律嚴格限定使用緻命武力的條件(如我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僅在生命安全受緊迫威脅等極端情況下可開槍)。
“格殺勿論”指将行兇、拒捕或違反禁令的人當場打死,不以殺人論罪。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4卷,第831頁)
指把行兇、拒捕或逃跑的人當場打死,不以殺人論罪。
(來源:商務印書館官網《現代漢語詞典》條目)
強調其作為“舊時法令用語”的性質,適用于鎮壓反抗或緊急治安事件。
(來源:《辭海》網絡版,曆史法律術語條目)
(注:因經典辭書無公開線上全文鍊接,此處标注出版社及版本信息;法律文件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或國務院公報查詢原文。)
“格殺無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将拒捕、行兇或違反禁令的人當場擊斃,且不以殺人罪論處。該詞強調在特定情況下(如維護治安、執行禁令時),執法者可直接采取極端手段。
該詞出自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三章第三節,原文為:“清政府以‘格殺無論’對付人民,人民也以‘格殺無論’對待賣國賊。”。這一表述反映了特定曆史時期的法律觀念。
其标準現代漢語形式為“格殺勿論”,兩者含義相同。“格殺勿論”更符合現代用法規範,而“格殺無論”可能是曆史文獻中的變體或筆誤。
需注意“格殺無論”與“格殺勿論”的用詞差異,後者為規範成語,常見于現代詞典解釋。
建議在正式場合使用“格殺勿論”,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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