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格杀勿论 ”。
“格杀无论”是“格杀勿论”的早期或同义表述形式,其核心含义一致。该词具有特定的法律与历史背景,以下是基于汉语词典及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格杀无论”指对拒捕、反抗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对象,执行者有权当场将其击毙,无需经过司法审判程序,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授权可追溯至古代维持治安的律法,如对持械拒捕的盗贼,允许当场击杀(参考《周礼》中“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的早期记载)。
清末至民国时期,“格杀勿论”成为官方文书常用术语,用于镇压叛乱或紧急状态下的武力授权(如清廷对革命党的通缉令)。
在现代法治社会,该词已不具正式法律效力。法律严格限定使用致命武力的条件(如我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仅在生命安全受紧迫威胁等极端情况下可开枪)。
“格杀勿论”指将行凶、拒捕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不以杀人论罪。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4卷,第831页)
指把行凶、拒捕或逃跑的人当场打死,不以杀人论罪。
(来源:商务印书馆官网《现代汉语词典》条目)
强调其作为“旧时法令用语”的性质,适用于镇压反抗或紧急治安事件。
(来源:《辞海》网络版,历史法律术语条目)
(注:因经典辞书无公开在线全文链接,此处标注出版社及版本信息;法律文件可通过全国人大官网或国务院公报查询原文。)
“格杀无论”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指将拒捕、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击毙,且不以杀人罪论处。该词强调在特定情况下(如维护治安、执行禁令时),执法者可直接采取极端手段。
该词出自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原文为:“清政府以‘格杀无论’对付人民,人民也以‘格杀无论’对待卖国贼。”。这一表述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观念。
其标准现代汉语形式为“格杀勿论”,两者含义相同。“格杀勿论”更符合现代用法规范,而“格杀无论”可能是历史文献中的变体或笔误。
需注意“格杀无论”与“格杀勿论”的用词差异,后者为规范成语,常见于现代词典解释。
建议在正式场合使用“格杀勿论”,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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