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效法。《诗·小雅·鹿鸣》“君子是则是傚” 毛 传:“言可法傚也。” 元 刘祁 《归潜志》卷八:“ 雷希颜 、 宋飞卿 诸人皆作古文,故復往往相法傚。”
效法。《宋书·恩幸传·阮佃夫》:“每製一衣,造一物,京邑莫不法效焉。”
法效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复合语义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定义,该词由“法”与“效”两个语素构成,其中“法”指法律规范,“效”则包含效力、效果双重含义。在法学领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大辞典》将法效细分为三个维度:①法律文件生效后的约束力;②特定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司法裁判对当事人产生的实际影响。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说文解字》记载“效”本义为“象也”,引申为模仿、功用之意。随着法律体系发展,该词在宋代判牍文献中已出现与现代“法效”相近的用法,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有“契书虽存,法效尽失”的司法表述。
在当代法律实践中,该术语主要应用于三个领域:①合同领域指契约生效要件;②立法程序指法律颁布后的实施效力;③国际法层面指条约的约束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6条中特别强调“调解协议的法效认定标准”。
“法效”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具体如下:
指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强调法律对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维护作用。例如:
在古籍中,“法效”通“法傚”,表示模仿或学习某种行为规范。例如:
现代语境下,第一层含义(法律效力)更常见,而第二层含义多出现于文言文或历史文献中。需根据具体文本判断词义,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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