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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以取保的意思、導以取保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導以取保的解釋

勸誘犯人尋找保證人,繳納保證金。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導以取保"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漢語詞組,主要用于司法語境,其核心含義是指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勸導、教育等方式,促使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并適用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

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并結合法律實踐對其詳細解釋:

  1. 詞義分解與組合:

    • 導: 本義為引導、開導、勸導。在這裡指司法工作人員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法律政策講解、利弊分析,引導其理解并接受取保候審制度。
    • 以: 介詞,表示憑借、用...方式。這裡連接“導”和“取保”,表明“勸導”是實現“取保”的手段或方法。
    • 取保: 是“取保候審”的簡稱。指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非羁押性強制措施。
    • 組合義: 因此,“導以取保”的整體含義就是通過勸導的方式,使(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它強調的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取保候審時,并非簡單地強制決定,而是包含了一個說服、引導的過程。
  2. 法律依據與背景:

    • 該詞組的産生和運用與中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強制措施的規定密切相關,特别是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程式。法律鼓勵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嫌疑人、被告人盡量適用非羁押措施,以保障人權,降低審前羁押率。“導以取保”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方式,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嫌疑人選擇非羁押狀态等待審判。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相關條款,如第六十七條等,具體内容可查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法律數據庫或權威法律出版社出版物)。
  3. 應用場景:

    • 通常發生在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後,經審查認為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例如:可能判處較輕刑罰、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嬰兒、羁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等),且社會危險性較低時。
    • 司法人員(如辦案民警、檢察官、法官)會向嫌疑人及其家屬解釋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權利義務、保證方式(人保或財保)以及違反規定的後果,引導其自願申請或同意適用取保候審。
  4. 目的與意義:

    • 保障人權: 減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 節約司法資源: 降低看守所羁押壓力。
    • 體現司法文明: 通過溝通勸導而非單純強制的方式執行法律,更易于被接受,促進社會和諧。
    • 落實刑事政策: 是貫徹“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的具體實踐。

“導以取保”是一個典型的司法工作術語,意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過解釋法律、說明利害關系等方式進行勸導,引導其自願選擇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以達到非羁押狀态候審的目的。它體現了現代司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和文明執法要求。 (參考法學著作或司法實務指南,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適用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或解讀,可查閱“兩高”官網或《人民司法》、《中國檢察官》等權威期刊)。

網絡擴展解釋

“導以取保”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基本解釋

該成語意為勸誘犯人尋找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以獲得取保候審。核心涉及司法程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方式,強調通過合法途徑(如提供擔保)暫時解除羁押。

詞源與結構

法律背景補充

根據《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是一種非羁押性強制措施,需滿足特定條件(如無社會危險性),通過保證人或保證金實現。此成語反映了這一法律程式的特點。

注意點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提到“通過賄賂保護自己”,但該解釋與主流法律定義不符,建議以高權威來源的司法程式解釋為準。

發音與用法

若需進一步了解取保候審的具體法律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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