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者皆古代刑具。借指嚴刑。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小翠》:“翁無煩怒!有新婦在,刀鋸斧鉞,婦自受之,必不令貽害雙親。” 瞿秋白 《亂彈·水陸道場·民族的靈魂》:“這些閻王也正在準備着刀鋸斧钺,油鍋炮烙,大家商量着怎樣來瓜分脔割。”
"刀鋸斧钺"是中國古代四種典型刑具的集合稱謂,其核心含義可從器物本義與引申義兩個層面解析:
器物本義層面
刀為單刃砍斫器具,《說文解字》釋"刀"為"兵也,象形",早期用于生活工具與戰場兵器;鋸指齒狀切割工具,《釋名》載"鋸,倨也,其體直,所截應倨句之平也";斧為雙面刃劈砍工具,《周禮》記載"斧斤以時入山林"體現其生産屬性;钺作為大斧形制的禮器,《禮記》載"钺,所以為飾威也",具有刑殺與權力象征雙重功能。四者組合形成古代完整刑具體系。
引申義層面
該成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古代刑具的泛稱,亦借指嚴刑峻法",如《漢書·刑法志》"刀鋸斧钺,五刑之具"。其語義延伸包含三重維度:
現代應用規範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成語使用需注意語境適配性:
“刀鋸斧钺”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指古代四種刑具(刀、鋸、斧、钺),借代嚴酷的刑罰或暴力手段。其中,“斧钺”多用于斬首,“刀鋸”則用于截肢等肉刑,反映了古代刑罰的殘酷性。
最早出自東漢班固《漢書·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此句将刑罰分為不同等級,強調“斧钺”“刀鋸”在刑律中的重要性。
除字面刑具外,該詞也暗喻高壓統治或精神壓迫,如瞿秋白在文學作品中以此比喻舊社會的壓迫。
類似表達有“刀鋸鼎镬”(烹煮酷刑),均屬古代刑罰相關的成語。
以上内容綜合了《漢書》、清代小說及現代詞典釋義,完整出處和用例可參考相關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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