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依居住地区的次第,由近及远。《周礼·地官·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郑玄 注:“ 郑司农 云:‘以田畔所与比正断其讼。’”《史记·平準书》:“ 南阳 、 汉中 以往郡,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 司马贞 索隐:“谓 南阳 、 汉中 以往之郡,各以其地比近给初郡。初郡,即 西南夷 初所置之郡。”《汉书·食货志下》:“ 南阳 、 汉中 以往,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 颜师古 注:“地比,谓依其次第,自近及远也。”
地比是古代法律术语,指通过比较相邻土地的边界位置来解决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方式,强调以实地勘验和比对作为确权依据。其核心含义与法律实践如下:
字义解析
“地”指土地,“比”意为比较、对照。“地比”即通过实地勘验,比对相邻土地的边界标志(如田埂、界石),以确定权属范围。
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卷,第287页。
法律应用场景
主要用于解决田界纠纷。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即民间土地争议需依靠邻近土地的边界作为参照物来裁决。此法要求争议双方与第三方“地比者”(邻地所有者)共同参与勘验,确保公正性。
来源: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周代起源
作为西周“邦国”时期的土地管理制度,“地比”与“版图”(户籍地图)并行,构成早期地籍认证体系。其操作需由“司约”官吏监督,记录于“剂”(契约文书)中。
来源: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0页。
后世发展
汉代演变为“案比”,唐代纳入《唐律疏议·户婚律》,要求土地交易时需“验邻至”,即核对四邻边界。明清时期进一步细化,出现“鱼鳞图册”等配套地籍工具。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第132页。
“地比”体现了古代“以地证地”的实证精神,其依赖邻里见证的模式,反映了传统社会“无讼”思想下对基层自治的重视。现代不动产登记中的“四至确认”制度,可视为其法理逻辑的延续。
来源: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9页。
“地比”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分析:
主流含义:指依照居住地区的邻近顺序,由近及远处理事务。这一用法源于《周礼·地官·小司徒》中“凡民讼以地比正之”的记载,强调通过邻近居民作证来裁决民间诉讼。例如《史记》记载南阳、汉中等地“各以地比给初郡”,指按邻近地区顺序提供物资。
特殊语境含义:现代少数资料(如)将其解释为成语,表示某地条件较差或不如其他地方。但这种用法在古籍和权威辞书中未见明确记载,可能是现代引申义或误用。
使用场景差异:
建议在古籍阅读或学术研究时采用第一种含义,若现代语境中使用第二种含义需注意标注引申义,避免歧义。
挨边百际冰川财珍躔次敞车掺落粗实电綫雕虫貂裘订偶短促髶髦福星负职根际宫縧勾考怪严圭臬鸿重后穉黄箬加塞儿窘急救护站鹃嗁絶食矿藏莱菔里间灵柩领讨楼葱瞀见麻醉剂名山事业木皮岭鸥泛披缄前歌后舞乾菓庆基日没处天子三寸气三十六雨绳床释梵手脚零碎瞬霎数巡素不相识汤团陶欣万事现代五项厢黄旗显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