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減省刑罰。《韓詩外傳》卷三:“省事輕刑,則痿不作。”《宋書·沉攸之傳》:“今皇上聖明,将相仁厚,約法三章,輕刑緩賦,年登歲阜,家給人足。”
(2).猶輕典。《後漢書·崔寔傳》:“右趾者既殞其命,笞撻者往往至死,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 唐 杜甫 《題鄭十八著作丈故居》詩:“可念此翁懷直道,也沾新國用輕刑。” 宋 王安石 《漢文帝》詩:“輕刑死人衆,喪短生者偷。仁孝自此薄,哀哉不能謀。”參見“ 輕典 ”。
(3).輕罪。《文選·任昉<齊竟陵文宣王行狀>》:“未嘗鞠人於輕刑,錮人於重議。” 呂向 注:“言人有輕刑者,寬而不問。”
“輕刑”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法律和語義背景綜合理解:
輕刑指相對較輕的刑罰,與重刑對應,既包含刑罰減省措施,也指代具體刑罰種類。其核心目的是通過適度懲戒實現社會秩序與個體改造的平衡。
古代含義(多作動詞)
現代法律定義(名詞性)
古代“輕刑”思想(如曹丕“以惠百姓”)影響了現代司法理念,但現代法律更強調罪責刑相適應,通過明确分類實現精準量刑。例如,管制與緩刑結合社區矯正,體現懲戒與教育并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咨詢專業機構。
輕刑指的是對犯罪行為采取的較為溫和的刑罰措施,相對于重刑而言。它是通過對犯罪者進行一定程度的懲罰,同時給予改造和教育的機會,旨在使其認識錯誤,重建社會價值觀念,回歸社會。
拆分部首和筆畫:輕(辶+禾)刑(刀+十+殳)。
來源:《輕刑》一詞的使用可以追溯到我國古代的法律文獻中。古代社會法律體系相對簡單,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也相對較為簡單,輕刑作為一種刑罰方式存在于古代社會的法律體系中。
繁體:輕刑。
古時候漢字寫法:輕刑。
例句:對于一些輕微犯罪的情況,法院可以判處輕刑,如緩刑、罰金等。
組詞:重刑、死刑、緩刑、罰金。
近義詞:溫和刑罰、輕微刑罰。
反義詞:重刑、嚴苛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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