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減省刑罰。《韓詩外傳》卷三:“省事輕刑,則痿不作。”《宋書·沉攸之傳》:“今皇上聖明,将相仁厚,約法三章,輕刑緩賦,年登歲阜,家給人足。”
(2).猶輕典。《後漢書·崔寔傳》:“右趾者既殞其命,笞撻者往往至死,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 唐 杜甫 《題鄭十八著作丈故居》詩:“可念此翁懷直道,也沾新國用輕刑。” 宋 王安石 《漢文帝》詩:“輕刑死人衆,喪短生者偷。仁孝自此薄,哀哉不能謀。”參見“ 輕典 ”。
(3).輕罪。《文選·任昉<齊竟陵文宣王行狀>》:“未嘗鞠人於輕刑,錮人於重議。” 呂向 注:“言人有輕刑者,寬而不問。”
輕刑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重要概念,指對犯罪情節輕微或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行為所施加的較輕刑罰。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其本義為"刑罰程度較輕",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一、法律内涵層面 《法學大辭典》将其界定為"相對于重刑而言的量刑原則",具體表現為管制、拘役、罰金等主刑或附加刑的適用。其適用需符合刑法第61條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體現現代法治的謙抑性特征。
二、曆史演變維度 據《中國法制史》記載,輕刑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明德慎罰"思想,漢文帝廢肉刑改革标志着制度化發展。唐代《唐律疏議》确立"八議"制度中的"議輕"程式,形成古代輕刑體系雛形。
三、現代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量刑指導意見指出,輕刑適用需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悔罪表現等14項要素。典型案例多集中于過失犯罪、初犯偶犯及未成年人犯罪領域,如交通肇事罪中積極賠償獲緩刑的判例。
“輕刑”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法律和語義背景綜合理解:
輕刑指相對較輕的刑罰,與重刑對應,既包含刑罰減省措施,也指代具體刑罰種類。其核心目的是通過適度懲戒實現社會秩序與個體改造的平衡。
古代含義(多作動詞)
現代法律定義(名詞性)
古代“輕刑”思想(如曹丕“以惠百姓”)影響了現代司法理念,但現代法律更強調罪責刑相適應,通過明确分類實現精準量刑。例如,管制與緩刑結合社區矯正,體現懲戒與教育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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