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鞭打。《韓詩外傳》卷五:“箠笞暴國,一齊天下,莫之能傾,是大儒之勳也。” 清 龔自珍 《與人箋》八:“有家於此……登其堂,有孫攘臂欲箠笞其祖父,祖父欲愬於賓客,面發頳而不得語,此家寧可支長久耶?”
“箠笞”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箠”和“笞”兩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用鞭、杖等工具進行擊打,具有刑罰與懲戒的雙重性質。據《漢語大詞典》解釋,“箠”同“棰”,意為短木棍或鞭類刑具;“笞”在《說文解字》中注為“擊也”,特指用竹闆、荊條實施的體罰。二字連用後,詞義疊加強調暴力懲戒行為。
在具體應用中,“箠笞”常見于古代法制文獻,如《漢書·刑法志》載“箠笞者,所以教之也”,表明其作為規範社會秩序的手段。《後漢書》中“吏稍見侵,辄以箠笞相加”的記載,則反映出該詞多用于描述官吏對民衆的暴力執法場景。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退出口語體系,僅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與特定成語表達中。
詞性方面,“箠笞”既可作動詞表施刑動作,如《資治通鑒》所述“箠笞其背”;也可轉為名詞代指刑具,如《唐律疏議》中“以箠笞為常刑”。近義詞包括“鞭撻”“杖責”等,但“箠笞”更突出刑具的特定形制與官方刑罰屬性。當前語言使用中需注意語境適配性,避免與現代文明觀念産生沖突。
“箠笞”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chuí chī(注音:ㄔㄨㄟˊ ㄔ),其核心含義為鞭打,常見于古代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與用法
與相近詞彙的區分
現代使用
該詞現已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具體語境。例如描述古代刑罰時,可指代殘酷的肉體懲罰;在比喻中,則可能強調對人或事物的嚴苛對待。
提示: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相關詞彙,可參考《韓詩外傳》《資治通鑒》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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