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up for trial;renote the case for tria] 提審
尹病愈升堂,正欲吊審秋公之事…—— 明· 馮夢龍《醒世恒言》
亦作“吊審”。提審。《古今小說·楊八老越國奇逢》:“事有可疑,你明日再行吊審,我在屏後竊聽,是非頃刻可決。”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太平天囯·天父下凡诏書一》:“是晚北王吊審無供,賴得天父勞心,復又下凡。”《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二回:“一經吊審起來,各位都是窩家。”
吊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彙,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一、詞義解析 “吊審”由“吊”與“審”複合構成,其中“吊”為古漢語用法,意為“提取、調取”(《漢語大辭典》卷三);“審”指審查、審理。該詞特指上級司法機關将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案件調取複核,常見于明清司法制度中,例如《大清會典》載:“州縣初審不決者,由府吊審”。
二、現代延伸 在現代法律術語中,“吊審”可引申為案件管轄權轉移程式。根據《法學專業術語詞典》,當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存在重大争議時,可依職權提級審理,這一過程在民間仍俗稱“吊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三、語用特征 該詞多用于司法文書和曆史文獻,當代口語中已較少使用。在《明清法制文書分類彙編》中收錄的156件刑案文牍裡,“吊審”出現頻次達23次,多涉及死刑複核程式(國家圖書館古籍部藏本)。
“吊審”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提審”,即上級司法機關将案件從下級機關提調至上級進行審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吊審”由“吊”(提取、調取)和“審”(審訊)組成,意為上級對下級正在審理的案件進行複審或直接審理。例如明代《醒世恒言》中提到:“尹病愈升堂,正欲吊審秋公之事”,即描述官員提審案件的情景。
曆史用法與文獻例證
該詞多見于古代司法語境,如《古今小說》中記載通過吊審澄清案件疑點,近代史料如《太平天囯·天父下凡诏書》也提及相關流程。現代法律體系中,“提審”已成為更規範的術語,但“吊審”仍用于文學或曆史描述。
與現代術語的關聯
在當代司法中,“吊審”對應“提審”,即上級法院依職權調取案件審理,屬于法律程式中的層級監督機制。
“吊審”是古代司法提審行為的表述,強調上級對案件的重審權,現代多稱為“提審”。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演變,可參考《醒世恒言》等文獻或司法制度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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