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告發富戶隱匿財産,逃漏稅款。《史記·酷吏列傳》:“出告緡令,鉏豪彊并兼之家。” 張守節 正義:“ 武帝 伐四夷,國用不足,故稅民田宅、船乘、畜産、奴婢等,皆平作錢數。每千錢一算,出一等,賈人倍之。若隱不稅,有告之,半與告人,餘半入官。”《後漢書·鮮卑傳》:“乃興鹽鐵酒榷之利,設告緡重稅之令。” 宋 邵伯溫 《聞見前錄》卷四:“監司督責,以刻為明,簿法之苛,過於告緡。” 清 吳偉業 《短歌》:“胠篋從他誤攫金,告緡憐我非懷璧。”
告缗是漢代經濟史與法律史中的重要術語,指官府通過鼓勵民衆舉報隱匿財産、逃避稅收的行為,并沒收涉事者資産的制度。以下從詞義、曆史背景及影響角度分述:
詞義解析
“告”指檢舉、揭發,“缗”本義為穿銅錢的繩索,後引申為計稅單位(一缗即一千錢)。《漢語大詞典》定義“告缗”為“對逃避稅款者實行告發并沒收其財産的措施”。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平準書》,與漢代“算缗錢”政策直接相關。
曆史背景與實施
漢武帝時期為應對戰争財政危機,于公元前119年推行“算缗令”,要求商人、手工業者按資産比例納稅,但逃稅現象嚴重。公元前114年,漢武帝采納楊可建議,頒布“告缗令”,規定舉報者可獲沒收資産的一半作為獎勵(《漢書·食貨志》。此政策由酷吏杜周督辦,導緻“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大量財産充公。
社會影響
告缗政策短期内增加了國庫收入,支撐了漢武帝開疆拓土,但長期加劇了社會矛盾。《史記·平準書》記載“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間商業活動幾近停滞。東漢史學家班固評價其“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業”,反映經濟秩序遭受破壞。
文化意義與演變
告缗成為古代“重農抑商”政策的典型代表,後世多引為苛稅案例。唐代白居易《策林》中批判其“斂怨而徇利”,宋代以後類似制度逐漸淡化,但“缗”作為計稅單位沿用至明清。
“告缗”是漢武帝時期推行的一項經濟政策,旨在打擊商人隱匿財産、逃漏稅款的行為,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漢武帝因連年征戰匈奴及赈災需求,導緻國庫空虛。為緩解財政危機,在“算缗令”(對工商業者征收財産稅)基礎上,進一步推出“告缗令”,鼓勵民間舉報逃稅行為。
“告缗”是漢武帝集權政策的重要一環,通過強制性的財富再分配鞏固中央財政,但也暴露了古代重農抑商思想的局限性。如需進一步了解“算缗令”的稅率細則,可參考相關史料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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