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授權而制定和頒發的規範性文件。僅對本地區有法律約束力。
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特定行政區域的國家權力機關(主要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制定主體特定性
其制定主體是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地域效力局限性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範圍僅限于制定機關所管轄的特定行政區域(省、市、自治區或自治州),在該區域範圍内具有普遍約束力,超出該區域則無效。
内容從屬性與補充性
其内容必須遵循“不抵觸原則”,即不得與國家的憲法、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沖突。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了執行上位法的規定,或者針對本地方特有的、屬于地方性事務的事項進行規範,是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必要補充和具體化。
規範屬性與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屬于廣義“法律”的範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所轄區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和行政機關實施管理的依據之一。
權威參考來源:
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核心特征和要點如下: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規範,僅在本行政區域内有效,且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它屬于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性法規通過細化上位法或填補地方治理空白,保障地方治理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是維護區域法治秩序的關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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