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行考試的場所。《宋史·選舉志三》:“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元史·選舉志一》:“舉人於試場内,毋得喧譁。” 梁啟超 《變法通議·論幼學》:“乃至宦途丑态,試場惡趣,鴉片頑癖,纏足虐刑,皆可窮極異形,振厲末俗。”
試場是漢語中具有明确語義指向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指代考試實施的專門場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舉行考試的場所",強調空間屬性與功能屬性的雙重特征。從構詞法分析,"試"表征考核檢測行為,"場"劃定行為實施範圍,二者組合構成「行為+場域」的典型偏正結構。
在具體應用層面,該詞彙存在兩重語義延伸:
權威辭書《漢語應用語言學大辭典》特别指出,現代教育體系中該詞彙常與「考場」形成等義替換,但在司法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等正式文書中仍保持優先使用地位。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的語料庫統計顯示,該詞在公文語體中的使用頻率較日常口語高出47%,體現出鮮明的書面語特征。
“試場”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舉行考試的場所,但在不同語境中可延伸出更豐富的内涵。以下為詳細解析:
“試場”既保留傳統考試場所的狹義定義,也可擴展至廣義的競争環境。其含義演變反映了從科舉制度到現代社會的文化延續。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背景,可參考《宋史》《元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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