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仅对本地区有法律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特定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制定主体特定性
其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域效力局限性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制定机关所管辖的特定行政区域(省、市、自治区或自治州),在该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超出该区域则无效。
内容从属性与补充性
其内容必须遵循“不抵触原则”,即不得与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冲突。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了执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针对本地方特有的、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进行规范,是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和具体化。
规范属性与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属于广义“法律”的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所辖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和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依据之一。
权威参考来源: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特征和要点如下: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且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它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通过细化上位法或填补地方治理空白,保障地方治理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维护区域法治秩序的关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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