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繼給他人為子。 唐 皎然 《唐蘇州開元寺律和和尚墳銘》:“我師出嗣兮遺教張,如何斯人兮天不臧。” 明 沉士龍 等《<搜神記>引》:“惟 晉武帝 子 秦獻王 無嗣, 愍帝 嘗以 吳王 晏 子出嗣 秦王 ,豈即 愍帝 邪?”《古今小說·蔣興哥重會珍珠衫》:“這 羅德 是賤妾的親哥,出嗣在母舅 羅 家的。”
出嗣是漢語中表示宗法制度下男性成員過繼至他房的重要概念。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出嗣指"男子從自己本宗過繼給别支為嗣子"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定程式改變宗族歸屬關系,以實現家族延續。
從曆史制度看,出嗣需遵循"同宗昭穆相當"原則,即過繼者須為同族晚輩,且不得跨越輩分。明代《大明律·戶令》規定:"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強調血緣關系優先。被出嗣者将終止與原屬家庭的財産繼承權,轉而對承嗣家庭承擔祭祀義務,這一權利義務轉變在《儀禮·喪服》中有詳細記載。
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1條雖保留收養制度,但已剝離傳統出嗣中的宗法色彩,強調以"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為原則。宗族研究學者馮爾康指出,當代出嗣行為多存在于修訂族譜等文化傳承場景,實際法律效力已被現代繼承法取代。
“出嗣”是漢語中的一個傳統宗族用語,指将子女過繼給他人作為後代的行為,常見于家族繼承制度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嗣是中國傳統宗族社會為解決繼承問題形成的制度,強調血緣、輩分和家族利益,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宗法關系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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