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拜服;敬服。《後漢書·袁紹傳》:“濟 河 而北, 勃海 稽服。”《南史·梁紀上·武帝上》:“公稜威直指,勢踰風電,旌斾小臨,全州稽服。” 唐 柳宗元 《貞符》:“四夷稽服,不作兵革。”
"稽服"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查核、審驗後使人信服或認罪。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稽
本義為停留、延遲,引申為考核、查驗。《說文解字》釋為“留止也”,強調通過細緻審查以明真相。
例:《周禮·天官》載“以稽其功”,即考核功績。
服
本義為順從、信服,亦含認罪、承擔之意。《廣雅》釋“服,任也”,指心服或認罰。
例:《史記·項羽本紀》“諸侯由是服矣”,表臣服。
合成義:經核查後使人誠服或認罪,隱含司法或權威判定的嚴肅性。
《漢書·刑法志》
“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或移廷尉,廷尉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漢代司法中,疑難案件需逐級“稽”驗,最終使犯人“服”罪,體現程式公正性 。
《資治通鑒·唐紀》(轉引古籍)
唐代判案強調“事須稽服”,即審斷須經核查方能使人心服,避免冤濫 。
《漢語大詞典》(第6冊,第1273頁):
“稽服:查核而使之服罪;經查驗後信服。”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稽:考核;服:認罪。稽服指經審查定罪。”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4年修訂版。
“稽服”的核心理念仍存于現代司法體系,如“證據确鑿,供認不諱”即延續“稽驗→服罪”的邏輯鍊,強調證據審查與心服口服的結合。
參考資料:
稽服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jī fú,含義指因被對方才能或行為折服而發自内心地敬仰、順從。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常見于古代文獻中表達對人物或勢力的欽佩與臣服。
字義拆分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因權威、德行或軍事威懾産生的臣服行為。例如:
近義詞
拜服、敬服、膺服等,均強調内心的信服感。
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代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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