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批回 ”。糧物、人犯等送達時上級官府給的批示回文。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戶部·江南白糧》:“各項料物,有索取銀四百餘兩,乃得批迴者矣。”《古今小說·沉小官一鳥害七命》:“卻説 沉昱 在路,饑餐渴飲,夜住曉行,不隻一日,來到 東京 。把段疋一一交納過了,取了批回。” 清 梁紹壬 《兩般秋雨盦隨筆·侯元經》:“﹝ 侯元經 ﹞年五十,官 江 左縣丞,解餉戶部,為庫吏需索,不即予批迴, 侯 大窘。”
見“ 批迴 ”。
"批回"是傳統漢語公文術語,指上級機關對下級呈文所作的批示回複。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具有兩層核心含義:
司法裁決層面 指古代官府對案件審理結果作出的批示答複,常見于狀紙或案卷末尾。例如清代《刑案彙覽》記載:"州縣審結案件,須将詳文呈報按察司,待其批回方可執行"(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律大辭典》)。
政務處理層面 指上級官員對下級請示公文的書面批複,需加蓋官印方生效力。明代《大明會典》規定:"各部院收到題本,須于五日内批回,遲延者治罪"(來源:中華書局《古代官制辭典》)。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基本退出日常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研究和古典文學領域。其構詞法屬于動補結構,"批"表批示動作,"回"強調答複的閉環性,整體體現古代行政文書的往來規範(來源: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
“批回”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用于古代官府文書往來中,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批回”指上級官府對下級呈報事項(如糧物運輸、人犯押送等)給予的批示回文,屬于回執性公文。其名稱在不同文獻中也寫作“批迴”,或稱為“回批”“回執”、4、6、。
主要見于《野獲編補遺》《喻世明言》《灰闌記》等古籍,印證了其在元明時期的廣泛使用。需注意,低權威性網頁(如、2、10)内容與其他來源重疊,建議優先參考中等權威性資料、4、7、。
暗碼懊咿把柄百靈鳥褊直不了緣不沒蠶池當面出丑黨權頂缺鼎祚對蔚藩後風雲叱咤功高震主功率計公平秤貴庾寒翠涸旱和棋火柱講交情奬引驕兒搢本勁急驚急列克羅米快人快事攬月煉意漏滴落夜瞞産茂宰馬仰人翻梅花引名表郎官牽鈎掐牙罄地秦貨七十鑽世典士官石研關適緣頌聲肅成添都馬仙婢響喨巷議巷議街談謝承衺惡洗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