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伎女,女歌舞藝人。 元 朱庭玉 《夜行船·悔悟》套曲:“若是自家空藏瓶,夢撒撩丁,花姑不重女猱輕,任誰,見哽。” 元 無名氏 《替殺妻》第二折:“那婆娘打扮來便似女猱,全不似好人家苗條。”
女猱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複合意象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一、生物屬性本義 "女"指女性性别,"猱"在《爾雅·釋獸》中被訓為"猿屬",特指體型輕捷的猿類動物。二字組合初指雌性猿猴,常見于明代《正字通》等字書記載的動物分類體系。
二、社會文化引申義 在元明戲曲文學中,該詞衍生出特殊文化内涵。元代《全元散曲·錦纏道》載"猜謎拆白,賣俏迎奸,粉飾油頭女猱",此處借猿猴靈動特性,喻指精于歌舞技藝的樂伎群體。清代《通俗編·婦女》注疏進一步明确其作為專業藝人的身份特征。
三、語用功能演變 現代方言學調查顯示,晉語區仍保留"女猱"的轉義用法。據《山西方言大詞典》記錄,在忻州等地作動詞時,可表"靈活操持家務"的行為狀态,如"這媳婦兒女猱得家裡可利索",體現詞義從具體指稱到抽象描述的曆時演變。
“女猱”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基本詞義
指伎女或女歌舞藝人,常帶有貶義色彩,形容女子行為輕佻、放蕩,或舉止不端莊。例如元代戲曲中常用此詞描述女性角色,如《替殺妻》中寫道:“那婆娘打扮來便似女猱,全不似好人家苗條”。
詞義演變與使用場景
最初可能源于古代傳說(如猴子模仿女子輕佻行為的隱喻),後逐漸演變為對女性輕浮态度的批判,尤其在感情關系中不認真、玩弄他人的行為。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多出現在文學或曆史語境中。
文學與曆史出處
元代散曲家朱庭玉在《夜行船·悔悟》中提及:“花姑不重女猱輕”,通過對比強調對輕浮行為的否定。這類作品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女性品行的道德評判标準。
該詞兼具職業指向(歌舞藝人)與道德評判(輕佻放蕩)雙重含義,使用時需結合語境,避免對現代女性群體産生片面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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