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出錢請托。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差拘》:“遂買託城市光棍,預通蠹棍虎差。”
"買讬"是漢語中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通過財物交易達成某種利益關系。《漢語大詞典》将其解作"以財物請托他人"(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第12卷),《古代漢語詞典》則标注該詞多用于明清小說,特指暗中行賄以謀取便利(來源: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修訂版)。
從構詞法分析:"買"指財物交易,"讬"通"托",取"委托、假借"之義。二字合稱暗含雙重行為特征:一是物質層面的利益輸送,二是通過僞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這種用法在《三言二拍》等明清話本中常見人物通過"買讬官媒""買讬訟師"等手法操縱司法程式(來源:人民文學出版社《古代白話小說語料庫》)。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其語義範疇現多由"賄賂""買通"等詞彙承擔。但在研究古代契約文書或司法檔案時仍具學術價值,如《明代訴訟制度研究》中收錄的萬曆年間地契可見"若有買讬中證,甘罰白銀五十兩"的約束條款(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制史考據叢書》)。
“買讬”是一個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含義需要結合字義和語境分析:
字面拆解:
常見含義推測: 多指通過雇傭他人制造虛假交易或輿論的行為。例如:
法律與道德風險: 這種行為可能涉及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争,在《反不正當競争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使用場景: 常見于商業炒作、網絡刷單、黃牛囤貨等領域,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
若涉及具體案例或法律問題,建議提供更多背景信息,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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