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關條約》是清朝政府與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籤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又稱《中日講和條約》。該條約标志着甲午戰争的結束,其内容對中國近代社會産生了深遠影響。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結合曆史背景進行解釋:
《馬關條約》是近代中國被迫籤訂的重要喪權辱國條約之一。甲午戰争(1894-1895年)中清朝戰敗後,清政府代表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馬關春帆樓進行談判,最終籤署條約。其核心内容嚴重損害中國主權,加劇了半殖民地化進程。
領土割讓
中國将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包括澎湖列島)永久割讓給日本。後因俄、德、法三國幹涉,日本被迫歸還遼東半島,但清政府需額外支付3000萬兩白銀“贖遼費”。
巨額賠款
清政府賠償日本軍費庫平銀2億兩(約合3億日元),分八次付清。若未按期支付,剩餘款項需按年息5%計息。
通商特權
其他特權
日本獲得片面最惠國待遇,可在華駐紮軍隊,并單方面控制朝鮮事務。
台灣及澎湖列島被日本殖民統治長達50年(1895-1945年),遼東半島雖經幹涉收回,但暴露了列強在華勢力角逐。
2.3億兩白銀賠款(含贖遼費)相當于清政府3年財政收入,迫使中國舉借外債,經濟命脈被列強控制。
條約刺激列強掀起瓜分中國狂潮(如德國強占膠州灣、俄國租借旅順),加速了半殖民地化進程。
民族危機激起了維新變法(戊戌變法)與革命運動(如孫中山成立興中會),推動近代中國變革。
定義《馬關條約》為“中日甲午戰争後清政府被迫籤訂的不平等條約”,詳列割地、賠款等核心條款,強調其對中國近代史的轉折性影響。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年)
指出條約中“設廠制造”條款使帝國主義獲得資本輸出合法化特權,标志着對華經濟侵略進入新階段。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
記載李鴻章談判過程及條約籤署細節,反映清廷戰敗後的被動處境。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
1941年12月,中國政府在《對日宣戰布告》中宣告廢除包括《馬關條約》在内的一切中日條約。1945年日本戰敗後,台灣及澎湖列島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正式回歸中國。
《馬關條約》是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與日本籤訂的不平等條約,标志着甲午中日戰争的結束。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領土割讓
巨額賠款
通商特權
其他條款
領土與主權喪失
經濟重創
列強侵略升級
民族危機加深
如需進一步了解條約原文或細節,可參考《中日講和條約》原始文檔(來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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