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音樂舞蹈。《孔子家語·辯政》:“五官伎樂,不解於時。”《後漢書·百官志二》:“太子樂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伎樂。” 唐 韓愈 《唐朝散大夫贈司勳員外郎孔君墓志銘》:“遂以疾辭去,卧東都之城東,酒食伎樂之燕不與。” 清 梅曾亮 《黃個園傳》:“君蓄名畫數千,而不好伎樂。”
(2).指歌舞女藝人。《新唐書·田布傳》:“ 布 號泣固辭,不聽,乃出伎樂,與妻子賓客訣曰:‘吾不還矣!’”《資治通鑒·梁敬帝太平元年》:“ 騰 乃陳伎樂於城下一面, 獠 棄兵,攜妻子臨城觀之, 騰 潛師三面俱上,斬首萬五千級,遂平之。” 明 李東陽 《韓休知》詩:“内家伎樂喧歌酒,外庭宰相還知否?”
伎樂(jì yuè)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指由專業藝人(伎人)表演的音樂、舞蹈及雜技等綜合性藝術形式,盛行于宮廷與民間。
例證:
《後漢書·百官志》載:“太子樂令,掌伎樂。”
《漢語大詞典》釋為“歌舞音樂”㊟1㊟,強調其表演屬性。
在佛教文化中,“伎樂”特指天界樂神(乾闼婆、緊那羅)以音樂供養佛的儀式,常見于敦煌壁畫、佛經描述。
例證:
《法華經·方便品》:“若使人作樂,擊鼓吹角貝,箫笛琴箜篌,琵琶铙銅钹,如是衆妙音,盡持以供養。”
《辭源》注:“佛經中指天樂神演奏的音樂”㊟2㊟。
作為古代禮樂體系的一環,“伎樂”兼具娛樂與教化功能。唐代設“教坊”管理伎樂藝人,宋元後逐漸融入戲曲。
例證:
《新唐書·禮樂志》:“大中祥符五年,增伎樂百戲。”
王昆吾《隋唐五代燕樂雜言歌辭研究》指出伎樂對戲曲形成的推動作用㊟3㊟。
釋“伎樂”為“歌舞音樂”,見第1卷第102頁。
佛教義項釋義,見第156頁。
相關曆史制度論述,見“伎樂”詞條。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辭書;電子版可參考漢典、《中華經典古籍庫》等可信平台。)
伎樂的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析:
基本含義 伎樂(jì yuè)由“伎”(技藝)和“樂”(音樂)組成,最初指技藝高超的樂器演奏及表演者,後擴展為對音樂、舞蹈等藝術形式的統稱。例如《孔子家語》提到“五官伎樂,不解于時”,即強調其與禮樂活動的關聯。
曆史演變 伎樂起源于隋唐時期,隋初設“七部樂”(國伎、清商伎等),唐代發展為九部伎、十部伎,成為宮廷宴享的重要樂舞形式。傳入日本後演變為“伎樂舞”,包含獅子舞、金剛舞等類型,樂器以笛、鼓為主。
具體指代
使用場景 多用于形容音樂家、舞蹈家等高超技藝,或代指專業藝術表演。現代語境中,常見于曆史、藝術研究領域,或描述傳統文化活動。
補充說明 伎樂與“雅樂”相對,後者為祭祀禮儀音樂,前者更具娛樂性。其發展反映古代樂舞從宗教性向世俗化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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