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從死罪中贖出。 郭沫若 《前茅·哀時古調》詩:“一碗飯,五羊皮,養活 淮陰侯 ,買死 百裡奚 。”
"買死"作為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古代漢語詞典》的記載,該詞存在兩種釋義體系:
一、古代司法術語 指通過財物贖買死刑判決的行為,源自秦漢時期的贖刑制度。《漢書·刑法志》載:"贖死罪金二斤八兩",說明漢代允許特定人群以黃金抵免死刑。這種制度主要適用于貴族階層,體現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等級觀念。
二、方言引申義 在晉方言區(山西、内蒙古部分地區)保留着"買死價"的說法,指商品交易中預先确定的不可議價條款。該用法被收錄于《山西方言大詞典》,反映了古代契約制度對民間語言的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現代普通話體系中該詞已不作為獨立詞條存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未予收錄。在文獻使用時建議标注具體語境,避免産生歧義。
“買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通過贖買的方式使某人免除死罪”。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根據多個權威及文學來源(如漢典、古代詩詞等),該詞指通過財物或特定手段,将本應處死的罪犯從死刑中解救出來。
文學例證
延伸理解
該詞反映了古代法律中“贖刑”制度的存在,即允許罪犯通過繳納財物抵免刑罰,常見于秦漢至明清時期。需注意,其用法在現代漢語中已罕見,多出現于古籍或文學創作中。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漢典、查詩文網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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