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田宅買賣,賣主保留回贖的權利,稱為“活賣”。此種買賣契約稱為“活契”。回贖權利的保留有一定期限,過期不贖,即成絕賣,不得回贖。
"活賣"是傳統民事法律術語,指在典賣契約中允許賣方保留回贖權的特殊交易形式。該概念具有以下核心内涵:
一、法律特征 根據《中國民法史》記載,活賣需滿足三個要件:籤訂書面契約、設定回贖期限、保留所有權回轉機制。賣方在約定期限内可通過返還價款取回标的物,區别于絕賣的徹底所有權轉移。
二、曆史沿革 《明清土地契約研究》指出,活賣制度可追溯至唐宋時期的"貼賃"制度,至明清時期形成完整規範,廣泛用于田宅交易。這種制度既保障買方使用權,又維護賣方經濟周轉需求。
三、現代應用 當代法學界在《物權法實務解析》中強調,活賣原則仍影響我國民法典第414條關于典權制度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涉及農村房屋轉讓等特定領域仍會參照活賣規則處理權屬糾紛。
四、與絕賣區别 根據《現代漢語法律詞典》釋義,活賣與絕賣的本質區别在于是否保留回贖權。絕賣是徹底的所有權轉讓,而活賣本質上是附解除條件的物權變動,這一特性在清代《戶部則例》中有明确區分标準。
“活賣”是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背景的詞彙,主要在中國古代及近代財産交易中使用,其核心含義為賣方保留贖回權的交易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活賣指在田宅、財物等買賣中,賣主通過契約保留一定期限内回贖財産的權利。此類交易需籤訂“活契”,若超過約定期限未贖回,則轉為“絕賣”(所有權完全轉移,不可再贖回)。
主要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産交易,常見于古代典當制度。例如,農民因急需資金将土地活賣給地主,約定數年後贖回。
部分現代詞典(如)提到“活賣”可引申為低價出售貨物或勞動力,但此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活賣的核心是附條件交易,兼具融資與保留財産的雙重目的,反映了傳統經濟中的靈活契約關系。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可參考《中國曆代契約彙編》等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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