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罷官;解職。《文選·宋玉<高唐賦>》:“長吏隳官,賢士失志。” 李善 注引 孔安國 曰:“隳,廢也。” 三國 魏 應璩 《百一詩》:“前者隳官去,有人適我閭。” 唐 包佶 《戲題諸判官廳壁》詩:“願留今日交歡意,直到隳官謝病時。” 宋 邵博 《聞見後錄》卷二三:“上書對策,指陳其失,隳官獲譴,無所顧慮。”
隳官(huī guān)是古漢語複合詞,由“隳”(毀壞、廢棄)與“官”(官職、職務)組合而成,核心含義為廢棄職守、玩忽官職。其具體釋義如下:
本義:荒廢官職,不盡職守
指官吏懈怠渎職,未能履行應盡的責任。如唐代柳宗元在《零陵三亭記》中批判“隳官之吏”,即指失職的官員。
引申義:裁撤冗餘官職
在行政改革語境中,可表示精簡機構、廢除不必要的官職。例如《通典·職官一》記載古代“隳官省職,以清吏治”,強調通過裁撤冗官提升行政效率。
“吏隳官而弗治,法弛紀而靡張。”(明代宋濂《燕書》)
“隳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罷免官職或主動辭去職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該詞由“隳”(huī,意為毀壞、廢棄)和“官”(官職)組成,字面指“廢棄官職”,即因故被罷免或自願辭去職位。
詞源與文獻用例
曆史背景
古代“隳官”多與政治失意、貶谪或主動隱退相關,如宋代邵博《聞見後錄》提到因谏言被貶時用“隳官獲譴”表達。
提示:該詞現代已罕用,主要用于古文研究或特定文學表達。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文選》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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