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指以種種誘惑方法使未滿二十歲之男女或有配偶之人脫離監護人或家庭。參閱《清律·刑律·賊盜》。
和誘指以非暴力手段誘使他人(尤指未成年人或婦女)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行為,屬法律禁止的犯罪範疇。其釋義及法律内涵如下:
“和誘”由“和”(平和、非強制)與“誘”(引誘、欺騙)構成,強調通過哄騙、利誘等非暴力方式,使他人自願脫離原有監護環境。區别于“略誘”(暴力綁架),其核心在于手段的平和性,但結果仍侵害他人監護權。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誘”的釋義為“用手段引人隨從自己的意願”,與“和”結合特指此類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誘需滿足以下要件:
主要針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婦女(參照《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以許諾、物質引誘或情感欺騙等方式,使被害人“自願”脫離監護(如誘騙兒童離家、誘使婦女私奔)。
行為人明知自身行為會導緻被害人脫離監護,仍積極追求該結果(《刑法》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來源:《刑法》第240條、第2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和誘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罪名:
拐騙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以出賣為目的實施和誘,最高可判處死刑。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司法案例釋義(2023修訂版)。
“和誘”概念源自古代律法,如《唐律疏議·賊盜》載:“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和誘者,各減一等。” 可見其與非暴力手段的定性自古延續。
來源:《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古籍引證(楷體标注):
《唐律疏議·卷二十》:
“和誘者,謂彼此和同,共相誘引,兩情俱協。”
注:現代法律體系中,“和誘”雖無獨立罪名,但其行為特征被納入拐賣、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嚴格區分暴力與非暴力手段的量刑差異。
“和誘”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和誘”指以誘惑手段使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脫離監護人或家庭的行為。該概念出自《清律·刑律·賊盜》,屬于清代法律中針對人身權利侵害的罪名。
“誘”本義為教導、引導(如《論語》“循循善誘”),後衍生出“引誘”含義,體現從正向勸導到負面誘導的語義擴展。其部首為“讠”,結構屬形聲字,含“言”部暗示與言語誘導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清律》原文及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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