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指以種種誘惑方法使未滿二十歲之男女或有配偶之人脫離監護人或家庭。參閱《清律·刑律·賊盜》。
“和誘”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和誘”指以誘惑手段使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脫離監護人或家庭的行為。該概念出自《清律·刑律·賊盜》,屬于清代法律中針對人身權利侵害的罪名。
“誘”本義為教導、引導(如《論語》“循循善誘”),後衍生出“引誘”含義,體現從正向勸導到負面誘導的語義擴展。其部首為“讠”,結構屬形聲字,含“言”部暗示與言語誘導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清律》原文及注疏。
《和誘》是指通過和順、溫和的方式引誘、勸導他人或事物改變态度、采取某種行動的意思。
《和誘》的部首是“讠”(讠是一個偏旁字,表示語言、言語的意思),筆畫數為8畫。
《和誘》是中文詞彙,由兩個單獨的字組合而成。
《和誘》的繁體為「和誘」。
古代漢字的書寫形式有所變化,但《和誘》的古字形應與現代字體相似,可能會略有差異。
1. 他通過和誘的方式成功地說服了對方加入他的計劃。
2. 她的溫柔和誘使得他無法拒絕她的請求。
和諧、和平、和善、和睦等。
勸誘、引誘、誘導等。
逼迫、脅迫、強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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