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指以种种诱惑方法使未满二十岁之男女或有配偶之人脱离监护人或家庭。参阅《清律·刑律·贼盗》。
和诱指以非暴力手段诱使他人(尤指未成年人或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犯罪范畴。其释义及法律内涵如下:
“和诱”由“和”(平和、非强制)与“诱”(引诱、欺骗)构成,强调通过哄骗、利诱等非暴力方式,使他人自愿脱离原有监护环境。区别于“略诱”(暴力绑架),其核心在于手段的平和性,但结果仍侵害他人监护权。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诱”的释义为“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与“和”结合特指此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诱需满足以下要件:
主要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妇女(参照《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许诺、物质引诱或情感欺骗等方式,使被害人“自愿”脱离监护(如诱骗儿童离家、诱使妇女私奔)。
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脱离监护,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来源:《刑法》第240条、第2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诱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拐骗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以出卖为目的实施和诱,最高可判处死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案例释义(2023修订版)。
“和诱”概念源自古代律法,如《唐律疏议·贼盗》载:“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 可见其与非暴力手段的定性自古延续。
来源:《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
古籍引证(楷体标注):
《唐律疏议·卷二十》:
“和诱者,谓彼此和同,共相诱引,两情俱协。”
注:现代法律体系中,“和诱”虽无独立罪名,但其行为特征被纳入拐卖、拐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严格区分暴力与非暴力手段的量刑差异。
“和诱”是一个历史法律术语,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和诱”指以诱惑手段使未满二十岁的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脱离监护人或家庭的行为。该概念出自《清律·刑律·贼盗》,属于清代法律中针对人身权利侵害的罪名。
“诱”本义为教导、引导(如《论语》“循循善诱”),后衍生出“引诱”含义,体现从正向劝导到负面诱导的语义扩展。其部首为“讠”,结构属形声字,含“言”部暗示与言语诱导相关。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清律》原文及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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