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掠販賣。《史記·外戚世家》:“ 少君 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其處。”《漢書·王莽傳中》:“姦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誖人倫。”《南史·柳敬禮傳》:“粗暴無行檢,恒略賣人,為百姓所苦。” 清 邵長蘅 《城根婦》詩:“身籍王侯門,嬌兒略賣,安知西與東。”
略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曆史詞彙,現多用于法律史或文獻研究領域,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誘騙、脅迫等手段販賣人口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本義
“略”通“掠”,意為搶奪、劫持;“賣”即販賣。合指以暴力或欺詐手段擄掠人口并轉賣牟利的行為。該詞在曆代法典中均屬重罪,如《唐律疏議》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
法律語境中的演變
許慎釋“略”為“經略土地”,後引申為“奪取”;“賣”即“出物貨也”。二字組合凸顯非法奪取并交易的屬性。
明确将“略人”與“略賣人”并列,規定販賣對象為良民(自由民)時罪加一等,反映古代對人身自由的保護。
細化“略賣”情形,包括誘拐兒童、販賣至邊疆等,并區分主犯與從犯量刑。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将“拐賣”定義為“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其構成要件與“略賣”一脈相承,均強調違背被害人意志的非法交易本質。
參考資料
“略賣”是中國古代對人口販賣行為的特定表述,其含義及曆史背景可歸納如下:
基本定義
“略賣”指通過暴力、欺騙、劫掠等手段販賣人口,受害者常被強制為奴或轉賣他人。該詞由“略”(強取)和“賣”(交易)組合而成,強調非法掠奪與交易的雙重性質。
曆史記載與案例
法律懲處
漢代起将略賣定為重罪,如《漢律》對拐賣者施以酷刑;唐代《唐律》規定略賣良人為奴婢者處絞刑,親屬略賣子女亦受嚴懲。
社會影響
被略賣者多淪為奴婢、妾室或“菜人”(供食用的悲慘群體),一生與親人離散,甚至遭肢體殘害。部分案例中,受害者竟被親屬出賣,凸顯古代底層社會的生存困境。
近現代關聯
該詞與當代“拐賣”概念高度相似,均指向非法人口交易。古代嚴刑未能根除略賣,側面反映這一犯罪行為的頑固性。
可通過《史記》《漢書》等古籍原文(、2、6來源)進一步查閱具體案例與律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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