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略賣的意思、略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略賣的解釋

劫掠販賣。《史記·外戚世家》:“ 少君 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其處。”《漢書·王莽傳中》:“姦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誖人倫。”《南史·柳敬禮傳》:“粗暴無行檢,恒略賣人,為百姓所苦。” 清 邵長蘅 《城根婦》詩:“身籍王侯門,嬌兒略賣,安知西與東。”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略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曆史詞彙,現多用于法律史或文獻研究領域,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誘騙、脅迫等手段販賣人口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詞義解析

  1. 本義

    “略”通“掠”,意為搶奪、劫持;“賣”即販賣。合指以暴力或欺詐手段擄掠人口并轉賣牟利的行為。該詞在曆代法典中均屬重罪,如《唐律疏議》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

  2. 法律語境中的演變

    • 古代:秦漢至明清律法均将“略賣”與“和賣”(自願買賣)區分,前者刑罰更重。如《大明律》載:“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 現代:當代法律術語已統稱“拐賣”,但“略賣”仍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史研究,特指非自願的人口販賣。

二、權威典籍佐證

  1. 《說文解字》溯源

    許慎釋“略”為“經略土地”,後引申為“奪取”;“賣”即“出物貨也”。二字組合凸顯非法奪取并交易的屬性。

  2. 《唐律疏議·賊盜律》

    明确将“略人”與“略賣人”并列,規定販賣對象為良民(自由民)時罪加一等,反映古代對人身自由的保護。

  3. 《大清律例》

    細化“略賣”情形,包括誘拐兒童、販賣至邊疆等,并區分主犯與從犯量刑。

三、現代法律關聯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将“拐賣”定義為“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其構成要件與“略賣”一脈相承,均強調違背被害人意志的非法交易本質。


參考資料

  1. 《唐律疏議》卷二十·賊盜律(中華書局點校本)
  2. 《大明律·刑律》
  3. 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4. 《大清律例·刑律·賊盜》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中國人大網)

網絡擴展解釋

“略賣”是中國古代對人口販賣行為的特定表述,其含義及曆史背景可歸納如下:

  1. 基本定義
    “略賣”指通過暴力、欺騙、劫掠等手段販賣人口,受害者常被強制為奴或轉賣他人。該詞由“略”(強取)和“賣”(交易)組合而成,強調非法掠奪與交易的雙重性質。

  2. 曆史記載與案例

    • 《史記·外戚世家》記載窦少君幼時“為人所略賣”,後輾轉成為奴隸;
    • 《漢書·王莽傳》提到“奸虐之人略賣人妻子”,反映漢代此現象的普遍性;
    • 唐代《唐律疏議》進一步區分“略人”(自用)與“略賣人”(轉賣)兩種情形。
  3. 法律懲處
    漢代起将略賣定為重罪,如《漢律》對拐賣者施以酷刑;唐代《唐律》規定略賣良人為奴婢者處絞刑,親屬略賣子女亦受嚴懲。

  4. 社會影響
    被略賣者多淪為奴婢、妾室或“菜人”(供食用的悲慘群體),一生與親人離散,甚至遭肢體殘害。部分案例中,受害者竟被親屬出賣,凸顯古代底層社會的生存困境。

  5. 近現代關聯
    該詞與當代“拐賣”概念高度相似,均指向非法人口交易。古代嚴刑未能根除略賣,側面反映這一犯罪行為的頑固性。

可通過《史記》《漢書》等古籍原文(、2、6來源)進一步查閱具體案例與律法條文。

别人正在浏覽...

報馬不打不君摻鼓嘲诮啜英咀華次息返光返身鳳胏麟脯風顔富有伕子給園歌樓隔訊宮功公助瓜渎圜錢家缽叫苦駕霧騰雲葪慸儆懼祭仆計日程功雞招寬洪大度苦盡甘來聯合戰線淩穢令人捧腹離褷馬料豆滅絕米飯坶野盆子偏行強學謦咳傾河青廬覃研泉澤灑繡尚父商搉山呼神應束藴乞火四庫文政鮮澄纖麗小生悉達多謝别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