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掠贩卖。《史记·外戚世家》:“ 少君 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汉书·王莽传中》:“姦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誖人伦。”《南史·柳敬礼传》:“粗暴无行检,恒略卖人,为百姓所苦。” 清 邵长蘅 《城根妇》诗:“身籍王侯门,娇儿略卖,安知西与东。”
略卖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历史词汇,现多用于法律史或文献研究领域,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诱骗、胁迫等手段贩卖人口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本义
“略”通“掠”,意为抢夺、劫持;“卖”即贩卖。合指以暴力或欺诈手段掳掠人口并转卖牟利的行为。该词在历代法典中均属重罪,如《唐律疏议》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
法律语境中的演变
许慎释“略”为“经略土地”,后引申为“夺取”;“卖”即“出物货也”。二字组合凸显非法夺取并交易的属性。
明确将“略人”与“略卖人”并列,规定贩卖对象为良民(自由民)时罪加一等,反映古代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细化“略卖”情形,包括诱拐儿童、贩卖至边疆等,并区分主犯与从犯量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将“拐卖”定义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其构成要件与“略卖”一脉相承,均强调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法交易本质。
参考资料
“略卖”是中国古代对人口贩卖行为的特定表述,其含义及历史背景可归纳如下:
基本定义
“略卖”指通过暴力、欺骗、劫掠等手段贩卖人口,受害者常被强制为奴或转卖他人。该词由“略”(强取)和“卖”(交易)组合而成,强调非法掠夺与交易的双重性质。
历史记载与案例
法律惩处
汉代起将略卖定为重罪,如《汉律》对拐卖者施以酷刑;唐代《唐律》规定略卖良人为奴婢者处绞刑,亲属略卖子女亦受严惩。
社会影响
被略卖者多沦为奴婢、妾室或“菜人”(供食用的悲惨群体),一生与亲人离散,甚至遭肢体残害。部分案例中,受害者竟被亲属出卖,凸显古代底层社会的生存困境。
近现代关联
该词与当代“拐卖”概念高度相似,均指向非法人口交易。古代严刑未能根除略卖,侧面反映这一犯罪行为的顽固性。
可通过《史记》《汉书》等古籍原文(、2、6来源)进一步查阅具体案例与律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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